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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管理 附则

 日期:2006-12-14 14:41:45     来源:   点击: 

 

第一百零六条 基本准则:

1.凡在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

2.枝江市建设局是枝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4.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5.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切实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湖北省和宜昌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城市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在后续的规划编制、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建设项目时,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完善城市规划立法和执法,把城市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充实、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的规章,使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施强有力的城市规划管理,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城市建设活动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完善城市的土地使用体制,促使城市建设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树立城市经营理念,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进行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环境的建设,推进积极财政政策,为城市规划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对现有已批未建的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整理,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的用地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中,通过科学优选和合理安排,综合协调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安排服从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根据轻重缓急付诸实现。同时,积极引导私人或集体投资城市规划所确定项目,系统地安排各类投资,使社会经济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得到综合的安排。

第一百零一十二条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的实施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城市政府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应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规划以及实施工作的领导。健全权威、民主和高效的决策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把城市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各部门、各地区领导的工作职责纳入到行政考核之中。

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城市规划的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使市民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决策过程中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枝江市人民政府,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如果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必须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划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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