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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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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14 14:40:37 来源: 点击: |
第九十六条 为全面体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及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明确本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下。枝江城市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防灾工程、近期建设规划。 第九十九条 控制开发的区域及规定: 控制开发的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的类型、用地规模、用地开发强度及环境要求等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本规划确定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文物遗迹保护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绿色控制区。 1.文物遗迹保护区控制开发规定: 枝江市文物遗迹保护区控制开发的单位有:国家级文物遗迹保护单位——关庙山遗址;省级文物遗迹保护单位——新庙子遗址、青山古墓群、问安楚墓群;宜昌市级文物遗迹保护单位——龚家台遗址、任家山遗址、高山庙古墓群、青冢子、青隆包古墓、水府庙;枝江市级文物遗迹保护单位——周家磅遗址、菜籽坪城堡、姚港古墓群、问安古墓群、白洋宋墓群。 枝江市政府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要求,在各级文物遗迹保护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遗迹保护规划,划定具体的紫线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本规划确定的控制开发区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根据文物遗迹单位的级别和实际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周围划定开发建设协调控制区,具体范围的划定依据是:在这个范围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该地区的建设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形体、材料、色彩和风格。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保护条例进行严格控制。 2.农田保护区控制开发规定: 《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本规划确定的农田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域。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城市开发建设。 3.水源保护区控制开发规定: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划要求对长江、玛瑙河、沮漳河、火山口水库、石子岭水库、善溪冲水库、马蹄垱水库、胡家畈水库、东湖、陶家湖、太平湖、云盘湖等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按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水源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类和III类标准。饮用水地下水水源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具有饮用水水源输水功能的河流,其至水厂取水口部分可划分为若干河段,各河段应根据保护的不同级别及富水状况,将两岸河堤分别外延一定距离为保护区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各建制镇对各自的地面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按要求划定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有污染的企业,现有污染企业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保护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有计划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保护区内不准倾倒垃圾和堆存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准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准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污水。 长江是枝江市重要的水源。规划将鄂化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往上至董市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间江段划为城市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进行管制,在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不得堆放废渣,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 4.生态敏感区控制开发规定: 本规划所称生态敏感区是对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平衡支撑作用的生态环境区域,也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极易被破坏的脆弱区域。 枝江市需要保护和控制开发的生态敏感区有:长江、玛瑙河、沮漳河、火山口水库、石子岭水库、善溪冲水库、马蹄垱水库、胡家畈水库、东湖、陶家湖、太平湖、云盘湖等。规划要求对这些生态敏感区划定蓝线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岸线宽度控制在10米——30米,蓝线保护范围不得填水,不得排放污水。另外在蓝线范围外,根据江河湖泊的位置、面积及重要性划定控制开发区,在控制开发区范围内,要求处理好水体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不得因旅游和城市开发建设而破坏生态环境。 5.绿色控制区控制开发规定: 本规划所称绿色控制区是对城市的重要交通及市政工程设施和管线、污染源以及生态环境及公共空间环境要求进行防护的绿色区域,包括铁路、各级道路两侧的防护绿带、高压线走廊的防护绿带、污染工厂周围的防护隔离区、公园、苗圃及城市建设区之间的隔离区等。 本规划规定,在绿色控制区内,除了因绿地及园林景观建设需要及可能的情况外,禁止任何其它城市建设。 一般情况下,绿色控制区划定要求为:高速公路两侧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城市主要景观干路两侧各10米;铁路线中心线两侧各25米; 35—110KV线两侧各15米;220KV线两侧各25米。公园和苗圃以用地范围为准,城市建设区之间的隔离区根据需要划定控制区范围。 第一百条 主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近期(2005年):主城区建设用地为13.8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11.7平方米。 远期(2020年):主城区建设用地为21.29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为101.4平方米。 第一百零一条 主城区发展方向: 规划期内主城区主要向北发展,适当向西和向东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建设用地性质规定: 本规划划定的绿地、行政中心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其它用地。 第一百零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规定: 1.城市建设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尤其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要求。严禁超强度开发、超地界开发。其中新建住宅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新建公共设施绿地率不得低于3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0%;旧城住宅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0%,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5%;新建工业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5%。所有新建项目必须按有关标准配建停车场,满足最低建筑间距。 2.旧城区内严重污染企业,包括三友化工、开元化工、省化包装厂等必须在规划期内搬迁; 3.现有污染企业必须整改,提高工艺水平,逐步减少污染排放量,直至达标排放。 4.搬迁企业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尤其是建筑密度、绿地比例、隔离带宽度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5.主城区内严禁建设单门独户式私人住宅,提倡个人建设联立式多层住宅;旧城区内危旧房应限期整改,规划拆除房严禁加高、加大,可维持现有规模。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建相应公共设施、绿地及市政设施。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不得随意改动,确有需要,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才可改变。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垃圾和污水处理厂的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第一百零五条 城市防灾工程规定: 本规划确定的城市防灾工程均不得随意改动。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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