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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馆工作制度

 日期:2005-9-7 16:48:35     来源:枝江建设局   点击: 

  查阅档案须知

一、查阅档案人员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查阅私房档案应携带街道(居委会)证明及本人介绍信。
二、查阅档案人员应履行调阅登记手续,认真填写调阅登记薄,提供所需档案的准确名称及其他线索,以利工作人员迅速查找。
三、查阅档案人员应在调阅室等候,调阅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不准吸烟,不得擅自翻阅登记簿、卡,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四、查阅档案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圈划、勾点、增删,有违反《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五、本馆档案一概不借出,凡需出具证明、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在馆内进得,绝密档案及资料,须经馆领导同意。
六、阅档完毕,应将档案交本馆工作人员逐项检查清点归档。
七、每调阅档案一卷,均按鄂价费[1999]324、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收费。如因查阅档案人员提供线索情况不准而多调卷者,则按实调卷数收费,如需出具房、地、财产等情况证明者,则按获得经济效益的2%收取咨询服务费。

城建档案统计制度

一、档案统计工作,必须从各项基础登记做起,保证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对档案的保管数量、来方人员、档案利用、销毁、库内外温湿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做出登记,经常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针对登记的数据,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工作。
三、坚持每年对城建档案库藏量、鉴定情况、利用情况、竣工档案保证金收退、城建档案业务咨询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年终进行综合,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以便了解和掌握利用者的需求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城建档案的使用价值及其发挥的作用。
四、对待档案统计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负责、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科学统计工作态度,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

             
城建档案保管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城建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保管好城建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库房除工作需要必须放置的用品外,不准存入其他任何杂物,库房专用设备不准外借,或都挪作他用。
三、城建档案员要注意保持库房的清洁卫生,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档案库房设施及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档案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在库房工作时严禁吸烟。
五、档案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双方接交清楚,领导认可,方可离开岗位。

 

              
城建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严格按照制度的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本单位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二、鉴定时掌握审查从严,保存从宽的原则。
三、鉴定工作由本单位鉴定工作小组(有关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城建档案人员)负责实施。
四、经过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写出鉴定报告,并附上需要销毁的档案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必要时应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五、对待销毁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更不准当作废纸出卖。
六、销毁档案,必须保密,要指定两人以上送指定纸厂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销毁清单放入全宗卷内保存。


               
城建档案利用制度

一、城建档案保管的目的在于利用,为了方便利用,提高利用率,档案材料一般不予借出,须在档案馆内查阅。
二、本单位查阅承办的档案,应履行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档案馆,但必须按期归还,并不准转借他人。
三、外单位前来要求查找利用档案者,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和俱身份证,借用一定机密程度的城建档案,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四、凡借阅利用者均应详细填写《城建档案借阅登记表》。
五、一般利用者只能在阅览室内查阅档案,尤其是属于城建档案材料只能利用复制件;特殊情况下,需将城建档案借出馆外利用的,应经领导批准。
六、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更不准涂改、撕毁。
七、借阅者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档案员应详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撕毁、涂改现象,应及时追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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