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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枝江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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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8 17:16:36 来源: 点击: |
枝建发〔2010〕3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枝清水务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枝江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政府第1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 枝江市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运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成立污水处理厂运营综合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办公地点设在滕家河泵站,负责监管污水处理厂运营、核定拨付服务经费及协调解决运营过程中的各项争议。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的监测和管理。 市建设局下设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内设水质水量监管组、抽排管理组。主要职责是:对污水处理厂履行《枝江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枝江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污水处理水质水量验收的监测体系,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量、水质指标及污泥分析检测数据进行检测、复核,核对污水处理厂报表中的水质、水量等考核数据,提供水质、水量报告及结论报告。其日常管理费用按1%比例从污水处理费中提取。 第五条 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行政监管;负责对城区内工业污水的排放进行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拨付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污水处理厂要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应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订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要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须安装水量和水质检测装备,并负责本单位污水质量和数量的检测。市政府在滕家河泵站建立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水质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和监督。 水质、水量检测装备及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设置必须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定期进行检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停止使用期间,由排水管理处进行人工监测,每天至少在时间间隔均匀的情况下监测两次。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应按合同约定的进水水质接纳污水。当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严重超标时,污水处理厂应立即将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书面告知市建设局和环保局,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市建设局应会同市环保局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认定并查找原因,待情况鉴定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免除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足量处理违约金,并锁定实际污水处理量。 污水处理厂在能满足运行、确保水质、不影响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经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同意,可以接纳超标污水,并与排污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规定排污户输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总量、水质状况、处理费用等,并报市环保局、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厂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修计划,并书面报市建设局批准。 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15日向排水管理处书面申请,经审核并经市建设局、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因突发事件造成关键设备停运,污水处理厂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停运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建设局,报告停运的原因、可能持续的时间,并提出更正停运的建议。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应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运送至指定的干化填埋场地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由此产生的处理费用由污水处理厂承担。 第四章 服务费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编制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于每月5日以前向排水管理处上报上月运营记录报表和污水处理服务费申报表,排水管理处受理核实后,报送污水处理厂运营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当污水处理月综合处理达标率不低于95%(含95%)时,视为污水处理实现了月达标排放标准,应给予足额付费。 月综合处理达标率(%)=(月考核检测项次合格数/月考核检测项次总数)×100% 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和综合处理达标率应与市环保局监测的数据和排水管理处所核实的数据相符。市环保局不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测,若抽测结果与污水处理厂上报结果不符,以环保局抽测数据为准。排水管理处核实的结果与污水处理厂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排水管理处检测结果为准。排水管理处对滕家河泵站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所监测的数据与污水处理厂上报的数据若误差在15%以内则视为检测数据有效,若误差值大于15%则视为该次检测数据无效,双方需重新检测。 第十五条 每月15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污水处理厂每个月的达标污水处理量,将上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给污水处理厂。经费拨付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保证水量×污水处理基本单价 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超进水量×污水处理超进单价 超进水量=处理水量-月保证水量 污水处理超进单价=污水处理基本单价×40% 污水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污水出水水量作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计费依据;进水计量点所计量的进水水量作为复核的依据;滕家河泵站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所监测的数据,作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的监测依据。在处理水量不到保证水量时,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当超出保证水量时,以污水出水流量计读数为准。保证水量按年计算。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出水流量计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时,以进水流量计读数作为计费依据;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进出水流量计均不能正常工作时,污水处理厂应正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污水处理量以进出水流量计均不能正常工作之日前三十日的平均日处理水量作为计费依据。 第十六条 若污水处理厂不足量处理污水(含偷排、漏排等行为)、或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在任何运营日达不到污水出水水质标准,或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除非该等情况是因为市建设局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否则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服务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污水处理服务费申报表中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减。 若当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市建设局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或者从后续运营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不足部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建设局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情节严重的,终止特许经营权。 (一)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 谎报、伪造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的;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企业应接受市环保局的监管,对于偷排、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市环保局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缴超标排污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阐述不准确或执行有疑问的,执行枝江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枝江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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