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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西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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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14 18:16:13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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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西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地块划分与用地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二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三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四章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五章 绿地控制 第六章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附表一:用地类别、建设项目与用地平衡表 附表二: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枝江市城西区建设、带动枝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落实枝江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完善规划体系,更为明确,有效地指导枝江城西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湖北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 规划原则 结合枝江市城市发展目标,充分考虑规划地优的区段交通优势及其在城市发展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合理确定本规划地段的用地性质和规模容量。 节约用地因地制宜、地尽其用,合理进行用地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求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为原则,拟定适宜的强度控制指标。 结合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 合理进行本地段的路网布置、地块划分、土地利用、设施配置、交通组织、管线安排、竖向规划及绿地景观的综合系统规划。 力求规划设计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与可操作性,为进一步的建设、管理提供详细、有效而灵活的手段与依据。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用地与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I137-90); 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试行);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50-93); 6、《枝江市总体规划》(2003年); 7、枝江市城区1:1000地形图,2003年测绘。 第四条 本规划管理的有效控制范围详见规划图纸,总用地面积248.4ha。在本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须遵守本文本。 第五条 本文本与规划分图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六条 本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枝江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其未来的发展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湖北和枝江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本文本由枝江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其它任何单位与个人解释无效。 第二章 地块划分与用地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八条 地块分原则 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考虑土地作用性质的区位差异。 满足某些用地特殊功能要求。 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要求。 使各地块在交通可达性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机会方面尽可能均等。 尊重现有用地产权或使用边界。 第九条 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分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是20米及以上道路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地块面积一般在0.25~6.17ha。 第十条 本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尽可能采用国标《城市用地与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I137-90)中的小类,不便于分小类时用中类代码。 第十一条 规划图则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用地规模需作变更时,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其使用性质应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十三条 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及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土地使用性质不符时,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中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参考规定。 第三章 控制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十四条 指标解释与规定 用地性质:指土地的主要用途,其用地分类和代码按第十条执行。 建筑密度:指地块内所用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率(%)。 容积率: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值。 绿地率:指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率(%)。 建筑限高:指为满足日照通风、空间景观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设高度限制值(m)。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指地块内建议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 停车泊位:指在地块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泊位数(当量小汽车)。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为了使街道有足够的自然采光、且减少红线人行道活动对建筑物某些活动的影响和干扰,建筑物在面临城市道路红线时必须后退的若干距离。 用地兼容性: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能获得许可的土地使用性质。 人口密度:指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上的居住人口数(人/ha)。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绝对高度,均不得超过分图图所规划定的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筑限高。 第四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用地属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其它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均必须设置配建停车场(库),其配建车位数须符合分分图则中的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 本地段的大型分建和公共活动中心,均应设置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其最小宽度为2.5米,最大纵坡为2.5%。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其后退距离按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出入口限制: 距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中心线交点起,沿主干路不小于90米、沿次干路不小于70米、沿支路不小于50米。 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含引道、引桥、立交口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边缘不小于5米。 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距公园、学校、幼托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 各级道路均须种植行道树,主、次干路及公共道路停车场绿地率分别不得低于25%和15%。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施工宜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种交通标志、指标牌及广告栏、广告牌等住处牌的位置和尺寸必须经管理部门核准,方可布设。 第五章 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第二十五条 托幼、小学、中学、邮政所、农贸市场、公厕、变电站、气化站等为本次规划涉及的主要配套公用设施。 第二十六章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的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分图则中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可参照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范围内的垃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 第六章 绿地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绿地不得随意制改为其它用地。 第三十条 图则所示公共绿地内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三十一条 各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相应设置的建筑小品和其它休闲、游憩设施,其总建筑面积不宜超过绿地面积的10%。 第三十二条 地块内绿地不足25%时应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作为补充,并按实际绿化面积的1/5计入绿地总面积。 第三十三条 各地块在满足分图则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的增加绿化面积,并增加绿化效果。 第七章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兼容性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筑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筑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其合并或细分应优先考虑同一大、中类内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筑应尽量争取较好的朝向;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不少于3小时,其参照值如下: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 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多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侧间距不小于6m,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侧间距不小于13m。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住宅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大楼以及幼托、中、小学的主体建筑间距,应保证使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托儿所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2/3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 第四十条 两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公共建筑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第四十一条 沿街建筑高度控制: 沿街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H≤W+2S;式中,H为沿街建筑高度,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较窄道路的长度超过30m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规定: 多层建筑:主要朝向面的后退距离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面的后退距离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3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毗邻地块为文、教、卫、体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 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酌减2~3m。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基本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规定: 沿主干路后退8m,沿次干路后退5m,沿≮12m的支路后退3m。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酌减1~2m;当围墙或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亦不小于1.5m。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地块内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核定建筑面积(即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的20%。 第四十五条 开放空间是指在地块内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最大高差为-0.5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其最大高差为-0.5m至12.0m,且开放地面层; 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十六条 对规划范围内违反规定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 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和图则三部分组成。图则与文本与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文本自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有关本地段开发建设的其它详细规定,凡与文本相抵触的,以本文本为准。 附表一:用地类别、建设项目与用地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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