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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

 日期:2010-8-11 23:56:11     来源:   点击: 

13.夜景灯光

13.1 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进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

13.2 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下列各类灯光照明: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等;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13.3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沿江大道、迎宾大道、江汉大道、民主大道及两侧建筑物为夜景灯光重点区;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中心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13.4 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标牌、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二)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应当避免光污染;(四)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五)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

13.5 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13.6
夜景照明的照度或亮度水平、照明光源、灯具和电力控制设备与系统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未尽要求的,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的有关夜景照明技术文件设计。

13.7 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霓虹灯照明和灯箱照明,居住建筑宜采用轮廓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商业广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

13.8 夜景灯光设施分常日、周日和节假日设置,并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下列夜景灯设施应每日开启:
  
(一)经营性灯光设施;

(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三)车站、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

(四)商业街(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

14.市政工程

14.1地下管线

14.1.1城区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

14.1.2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应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14.1.3城市排水原则上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区,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

14.1.4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城区内排水管道不得采用明渠。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14.1.4的规定执行。

 

 

 

排水管道最小管径及最小坡度           

14.1.4

    

最小管径(mm)

最小设计坡度

污 水 管

200

0.004

300

0.003

雨水管和合流管

300

0.003

14.1.5各种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的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系统。

14.1.6弱电部分的电缆、光纤实行同沟同井,电力电缆采用地沟敷设,其它管线采取直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14.1.7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路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4.1.8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交接箱、检查井等)宜在道路红线外敷设。

14.1.9道路红线外的市政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交接箱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14.1.10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在道路交叉口处和每隔200处设置过街综合管沟,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14.2地下管线综合

14.2.1管线设置方位的原则:

(一)规划道路红线宽度36以上的道路经批准,局部管线可两侧布置,红线宽度36以下的道路,原则上可单边布置,施工时应预留过街管道,路灯电缆随灯杆布置;

(二)设置方位原则上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给水管、电力电缆,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燃气管、通讯、有线电视等电缆;

(三)城市排水管(雨水、污水)安排在车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具体管位一般按下列规则排列:

1、在一块板(二块板)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或规范允许的其他管线;

2、在三块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快车道下原则上不安排管线);

3、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热力管、通讯及有线电视等电缆和条件允许的其他管线;

(四)工程管线支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14.2.2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14.3架空线

14.3.1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宜架设电力线缆,也不宜架设其它线缆。已经形成的各类架空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逐步进行改造。

14.3.2同类的工程杆线应合杆架设。

14.3.3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建筑物。

14.4 变电站

14.4.1城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14.4.2在城区高层公共建筑、商贸街区、居住小区规划新建的变电所,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所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所。

14.5竖向规划

14.5.1枝江市城区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的规定。

14.5.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14.5.3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4.5.3.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14.5.3.1的规定: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14.5.3.1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最小坡长(m)

快 速 路

0.2

4

290

主 干 路

5

170

次 干 路

6

110

支路

8

60

小区

12

因地形确定

14.5.3.2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14.5.3.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

14.5.3.2

车 种

      限制坡长(m            

坡度(%

 

   

三轮车、板车

3.5

150

——

3.0

200

100

2.5

300

150

14.5.3.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15.环境卫生

15.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

15.1.1新区道路每隔500800设一座独立式公共厕所;提倡建设独立式公共厕所,也可在适宜的位置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

15.1.2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座公共厕所。

15.1.3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应作为环卫工具房。

15.1.4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J1487)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15.1.5住宅区垃圾的收集方式:对建筑物层数低的住宅区,可采用垃圾点集中收集,垃圾点的设计应美观大方、密封性好,并便于垃圾的分类储放,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对高层建筑物,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

15.1.6废物箱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商业大街为2550;生活性干道5080;一般道路80100

15.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设置

15.2.10.50.7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15.2.2垃圾处理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规划有卫生防护区。卫生填埋垃圾处理场的卫生防护带为800,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为300,防护区内禁止人畜居栖。

15.2.3洒水车、扫街车供水器,宜设在主要道路两旁,供水器间距为6001500

15.3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5.3.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6

15.3.2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应保证有12×12的空地面积。

16.城市防灾

16.1城市防火

16.1.1城市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转运、输送应符合国家、湖北省的有关规定。

16.1.2消防站

16.1.2.1消防站建筑按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设防。

16.1.2.2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

16.1.2.4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

16.1.3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6.1.3.1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城市给水管道合设或单独设置。

16.1.3.2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道路路幅宽度超过40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16.1.3.3建成区街区内消防通道与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净高不得小于4

16.1.3.4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00或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的门洞的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

16.1.3.5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0)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6.2城市抗灾

16.2.1为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应统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其规划期限和规划区的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16.2.2城区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按6度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16.2.3城市生命工程包括交通、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热力、医疗、卫生、消防等主要系统提高一度设防。

16.2.3城中组团之间结构绿地、公园或耕地、生态绿地可作为防震紧急疏散安置空间,不得侵占,以提高城市的总体抗震能力。

16.2.4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停车场和街头广场在设计时应考虑兼作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

16.2.5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6.3城市防洪

16.3.1枝江市规划区按五十年一遇设防。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1、本规定适用于在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2、未列入本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行。

3、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和枝江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经验。

5、本规定由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录二:名词解释

1、城市建成区:市区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非农业生产地段,包括马家店街办及江口社区、董市镇及姚家港工业区、仙女工业区,以及分布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比较集中的城市建设地区。

2、城市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范围。

3、规划建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4、老城区:指东至双寿桥路,西至南岗路,北至友谊大道旧城区,董市现有建成区。

5、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6、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

7、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8、改建:改变建筑物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基础和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9、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10、居住停车率:居住用地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总户数的比率(%)。

11、道路红线:规划道路边线(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和人行道等)。

12、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13、建筑容积率:建筑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14、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15、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公顷)。

16、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17、低层建筑:1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的建筑。

18、多层建筑:4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小于或等于24的建筑。

19、中高层建筑:特指79层的居住建筑。

20、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的非居住建筑。

21、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22、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23、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24、踏步:指连接不同标高地坪之间的台阶。

25、女儿墙:指建筑物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26、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7、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8、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9、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开敞空间,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7.3.1.1所列的各项条件。

 

附录三: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住宅每套户型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8%,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2、建筑密度计算:

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当其顶面自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0.5米,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且与室外环境成为一体,能满足各种室外空间正常的使用要求和荷载规定时,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单独建设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且另两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25%计入建筑密度;三面开敞的且另一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

一面开敞,其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坪2.8米,其相邻两侧覆土坡度必须小于30度,且按绿化进行处理。

3、绿地率计算:

1)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指标。

4、建筑容积率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顶板不高于室外地面1.2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符合本规定奖励政策,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5、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主次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建筑物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2)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的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当其山墙大于14米时,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其山墙大于16米的,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

7、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非透空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非透空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8、建筑层数计算:

按建筑物楼板结构自然分层的层数计算,底层架空层不计入。

9、停车位计算:

室内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2.4×6)米时,算一个车位;室外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3×6)米时,算一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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