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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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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8-11 23:56:11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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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夜景灯光 13.1 各类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应依照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进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在设计时应统一考虑夜景照明的内容。 13.2 本规定所指夜景灯光是指下列各类灯光照明: (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等;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13.3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一)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沿江大道、迎宾大道、江汉大道、民主大道及两侧建筑物为夜景灯光重点区; (二)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入市口、商业街(区)、中心商务区、会议中心、桥梁、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街头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长江、湖泊等水域沿岸景观地带; (五)户外广告设施及商业性牌匾、字号、标识;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夜景观灯光设计范围。 13.4 设置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内容形式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标牌、广告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二)灯具及被照明建(构)筑物的亮度和颜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三)应当避免光污染;(四)布灯时应尽量避开人的视线,宜做到“见光不见灯”;(五)景观灯具、霓虹灯牌和交通照明灯具造型简洁美观。 13.5 设计、制作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结构,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13.7 夜景照明要综合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内透光照明、霓虹灯照明和灯箱照明,居住建筑宜采用轮廓照明和顶部使用泛光照明,商业广告和门店标牌宜采用霓虹灯照明。 13.8 夜景灯光设施分常日、周日和节假日设置,并与内部用电负荷分开。下列夜景灯设施应每日开启: (二)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三)车站、客运码头、公交车起讫站灯光设施; (四)商业街(区)范围内的灯光设施。 14.市政工程 14.1地下管线 排水管道最小管径及最小坡度 表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路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4.2地下管线综合 (一)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设置方位原则上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给水管、电力电缆,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燃气管、通讯、有线电视等电缆; (三)城市排水管(雨水、污水)安排在车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具体管位一般按下列规则排列: 1、在一块板(二块板)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或规范允许的其他管线; 2、在三块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快车道下原则上不安排管线); 3、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热力管、通讯及有线电视等电缆和条件允许的其他管线; (四)工程管线支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14.3架空线 14.4 变电站 14.5竖向规划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表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米) 表
15.环境卫生 15.1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置 15.2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设置 15.3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6.城市防灾 16.1城市防火 16.2城市抗灾 16.3城市防洪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1、本规定适用于在枝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2、未列入本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行。 3、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和枝江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经验。 5、本规定由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录二:名词解释 1、城市建成区:市区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非农业生产地段,包括马家店街办及江口社区、董市镇及姚家港工业区、仙女工业区,以及分布在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的、比较集中的城市建设地区。 2、城市规划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区范围。 3、规划建设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4、老城区:指东至双寿桥路,西至南岗路,北至友谊大道旧城区,董市现有建成区。 5、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6、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建筑工程。 7、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8、改建:改变建筑物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基础和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 9、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10、居住停车率:居住用地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总户数的比率(%)。 11、道路红线:规划道路边线(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和人行道等)。 12、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13、建筑容积率:建筑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14、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15、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公顷)。 16、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17、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8、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9、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20、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21、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22、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23、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24、踏步:指连接不同标高地坪之间的台阶。 25、女儿墙:指建筑物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26、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7、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8、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29、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开敞空间,不包括按规定要求应退后规划道路红线、用地界线的用地以及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地面停车要求的用地,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 附录三: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住宅每套户型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的8%,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2、建筑密度计算: 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当其顶面自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0.5米,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且与室外环境成为一体,能满足各种室外空间正常的使用要求和荷载规定时,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单独建设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且另两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25%计入建筑密度;三面开敞的且另一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 一面开敞,其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坪2.8米,其相邻两侧覆土坡度必须小于30度,且按绿化进行处理。 3、绿地率计算: (1)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指标。 4、建筑容积率计算: 在计算容积率时,顶板不高于室外地面 5、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主次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建筑物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2)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的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3)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当其山墙大于14米时,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其山墙大于16米的,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 7、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非透空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非透空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8、建筑层数计算: 按建筑物楼板结构自然分层的层数计算,底层架空层不计入。 9、停车位计算: 室内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2.4×6)米时,算一个车位;室外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3×6)米时,算一个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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