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为了加强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结构,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③《国务院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④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⑤《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⑥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3 本规定适用于枝江市城市规划区,各镇参照执行。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枝江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五个层次。 2.2 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 枝江市城区由主城区、江口区和姚家港区构成“一城三区”空间结构模式,其中主城区由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董市镇镇区及仙女工业区组成。 2.6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 市 用 地
3.1 城市用地分类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枝江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作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3.2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居 住 用 地
4.1 居住用地的选址 4.1.1 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4.1.2 居住用地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威胁。 4.2 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3.1 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表4.3.1
| |
用地构成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1 |
住宅用地 |
50---60 |
55---65 |
70---80 |
| 2 |
公建用地 |
15---25 |
12---22 |
6---12 |
| 3 |
道路用地 |
10---18 |
9----17 |
7---15 |
| 4 |
公共绿地 |
7.5---18 |
5----15 |
3---6 | 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
| |
居住区 |
小区 |
组团 |
| 低层 |
30---43 |
28--40 |
23---32 |
| 多层 |
19---27 |
19--26 |
15---22 |
| 多层,高层 |
17---26 |
15---22 |
13---18 | 5.工业、仓储用地
5.1 工业布局准则 5.1.1一般布局准则 5.1.1.1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和机场。 5.1.1.2应按不同类型在城市中合理布局。 5.1.1.3应有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和具有良好地质条件、排水条件的用地。 5.1.1.4应有良好的、可靠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5.1.2.1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成团相对独立。 5.1.2.2一类工业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城市仓库、装卸场所和停车场附近。 5.1.3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5.1.3.1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防护距离的有关标准。 5.1.3.2二类工业需要较好的道路系统为基础,特别是集装箱车通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且交通集疏运方便的地方。 5.1.3.3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风向布置有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5.1.4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准则 5.1.4.1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单独设置,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5.1.4.2三类工业用地的布置应符合水源地和旅游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5.2工业用地标准 5.2.1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5.2.1.1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1.2各类标准厂房工业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宜符合表5.2.1的规定。 工业区建筑密度与容积率表 表5.2.1
| 工业区类型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一类工业区 |
45 |
0.8---1.6 |
| 二类工业区 |
40 |
0.6----1.6 |
| 三类工业区 |
40 |
0.5---0.8 |
| 高新技术园区 |
20 |
---------- |
5.2.1.3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5.2.2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 5.2.2.1标准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以矩型为宜。 5.2.2.2工业厂房的基本地块宜选用表5.2.2的指标。 标准工业厂房基本地块占地规模 表5.2.2
| 工业类型 |
厂房形式 |
基本地块占地规模(公顷) |
| 一类工业 |
标准工业厂房 |
0.10----0.40 |
| 二类工业 |
标准工业厂房和专业工业厂房 |
0.25----1.00 |
| 三类工业 |
独立厂房 |
4.50----18.00 |
5.2.3工业区 5.2.3.1城市工业区用地规模可参照表5.2.3—1的规定执行。 规划工业区用地规模表
| 工业类型 |
占地面积(公顷) |
| 一类工业 |
30~100 |
| 二类工业 |
80~100 |
| 三类工业 |
300~500 |
| 用地名称 |
工业和仓库 |
管理,公用设施 |
生活设施 |
道路 |
绿化 |
| 用地比例(%) |
30--60 |
5---7 |
5---15 |
10--15 |
20---30 |
5.3工业区绿地 5.3.1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业企业附属绿地。 5.3.2工业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区小游园,供职工工作之余之休憩、娱乐并美化环境。每个游园面积应大于600平方米,服务半径宜250米左右。 5.3.3工业企业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应符合表5.3.3的规定,并不应低于20%。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 用地分类 |
绿地率(%) |
| 一类工业 |
≥20% |
| 二类工业 |
≥25% |
| 三类工业 |
≥30% |
5.3.4工厂区绿地应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工厂绿化要因厂而异,要有构思立意,力求体现和衬托企业形象,建成花园式工厂。 5.3.5工业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树种。产生有害气体工厂的绿化,可选择抗污染树种。 5.4仓储用地 5.4.1大中型储备、中转仓库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保障。 5.4.2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5.4.3普通仓库的库址选择、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4.4危险品仓库选址应报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审定。 5.4.5石油库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84),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选址和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
6.1城市绿地分类、城市绿地率及覆盖率 6.1.1城市用地绿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的规定。 6.1.2主城区绿地率应大于4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45%。 6.2公园绿地 6.2.1公园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1规定。 公园绿地规划指标 表6.2.1
| 项目 |
人均标准(m2/人) |
公园面积(m2) |
服务半径, 服务间距(m) |
备注 |
| 公园 |
1~1.5 |
1~3万 |
<500 |
2.5~5万人设一处(人均标准含小区、组团绿地面积) |
| 小游园 |
---------- |
>2000 |
<400 |
--------------------- |
| 街头绿地 |
--------- |
>200 |
<300 |
--------------------- |
6.2.3公园各项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 6.3附属绿地 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6.3.1
| 用 地 名 称 |
用地分类 |
绿地率(%) |
| 工厂用地 |
一类工业 |
≥20 |
| 工厂用地 |
二类工业 |
≥25 |
| 工厂用地 |
三类工业 |
≥30 |
| 工厂用地 |
高新技术园区 |
≥40 |
| 公共设施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 公共设施用地 |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 |
≥30 |
| 公共设施用地 |
交通枢纽、商业、金融 |
≥20 |
| 公共设施用地 |
仓储用地 |
≥20 |
| 公共设施用地 |
市政用地 |
≥30 | 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美化方式。 6.4道路绿化 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而确定,主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应不低于20%。 6.4.2道路绿化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 6.4.3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6.4.4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6.5居住区绿化 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6.5.2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 6.5.3居住区集中绿地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20%。 6.5.4硬质铺地材料为草坪砖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其绿地面积。 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6.6.1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6.6.2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对污染严重的工厂,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宽防护林带。 6.6.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边应建设卫生防护林带。 6.6.4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7、建筑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老城区系指,由沿江大道、友谊大道、江汉大道、建设路所围合的区域及董市镇中心区域;新区系指建设区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7.1.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1.2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7.1.2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7.1.2
| |
|
旧城改造 |
旧城改造 |
新区 |
新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居住建筑 |
低层 |
------- |
------- |
18 |
0.35 |
| 居住建筑 |
中层 |
30 |
1.8 |
30 |
1.6 |
| 居住建筑 |
中高层 |
27 |
2.5 |
25 |
2.2 |
| 居住建筑 |
高层 |
25 |
40 |
20 |
3.5 |
| 办公建筑 |
多层 |
45 |
3.0 |
40 |
3.0 |
| 办公建筑 |
高层 |
40 |
7.0 |
40 |
6.0 |
| 商业建筑 |
多层 |
55 |
3.0 |
50 |
3.0 |
| 商业建筑 |
高层 |
50 |
7.0 |
45 |
6.5 |
| 教育建筑 |
多层 |
30 |
1.8 |
30 |
1.6 |
| 教育建筑 |
高层 |
30 |
3.0 |
30 |
3.5 |
| 文化娱乐建筑 |
多层 |
55 |
3.0 |
50 |
3.0 |
| 文化娱乐建筑 |
高层 |
50 |
7.0 |
45 |
6.5 |
| 医疗卫生建筑 |
多层 |
40 |
3.0 |
35 |
3.0 |
| 医疗卫生建筑 |
高层 |
40 |
6.0 |
40 |
5.0 |
| 工业建筑 |
低层 |
------ |
------ |
50 |
1.0 |
| 工业建筑 |
多层 |
------ |
------ |
40 |
1.6 |
| 工业建筑 |
高层 |
------ |
------- |
30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