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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城市绿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10-21 16:02:31     来源:   点击: 

 

                                  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城市绿地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枝政规[2010]1号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城市绿地保护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枝江市城市绿地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滨江宜居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为公园绿地、街头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主要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五柳公园、滨江公园、董和公园、白鸭寺公园、水府庙公园、杨家荡防护绿地、铁路防护林、江汉大道景观绿地、东干渠防护绿地和仙女生态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绿地本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工作: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绿地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行动,依法进行城市绿地管养的指导、宣传、统计、检查、考核等项工作。其所属下列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工作:

  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地规划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市城市绿地规划和界定城市绿地的保护范围,按照城市规划“四线”管制的要求,严格履行占地审批程序,控制城市绿地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

  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是本市城市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配合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董市镇人民政府、仙女镇人民政府以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各种毁绿占绿行为;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是本市城市绿地管养和技术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设置城市绿地四界标识,对绿地的植物品种、数量、生长状况等进行登记建档,为铁路防护林、江汉大道景观绿地、东干渠防护绿地和仙女生态绿地的植物栽培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对五柳公园、滨江公园、水府庙公园、董和公园、白鸭寺公园、杨家荡防护绿地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实施建设与养护。

  (二)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和董市镇人民政府、仙女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区域的铁路防护林、江汉大道景观绿地、东干渠防护绿地和仙女生态绿地等实施建设与养护。

  (三)市国土、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财政、司法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做好城市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规划管理局要依据本市(或上级)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界定各类绿地周边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绿线管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规划绿地和现有绿地,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禁止擅自砍伐、损毁绿地植物的行为。

  禁止改变城市绿地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城市绿地抵押、出让或用于与城市园林绿化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园设计规范》(CCJ48-92)等标准进行。因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确需变更城市绿地性质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调整规划,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报经原规划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地。

  第八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本市绿地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落实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资金,根据占地规模逐级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工程项目建设或其它需要必须砍伐、损毁绿地植物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到市林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并补偿绿地种植费用。根据砍伐规模及性质,还应对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予以补偿。

  第九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签订《城市绿地恢复保证书》,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并按时归还,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3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临时占用绿地3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

  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收取,由市财政局专项存储,列入城市建设的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树木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

  (二)在绿地内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排放)有害污水、污物;

  (五)在绿地内动用明火;

  (六)在绿地内搭建临时建筑或采石、挖砂、取土、建坟;

  (七)损坏绿化设施和绿地保护标识;

  (八)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损害城市绿地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规划预留绿地进行建设、擅自砍伐绿地树木、临时使用城市绿地不按期归还的,由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带头保护城市绿地和绿地种植,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损毁绿地植物,不得越权审批或干涉城市绿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绿地保护△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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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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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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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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