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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用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的通 知

 日期:2007-7-18 11:51:34     来源:   点击: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

用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的

    

 

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鉴于目前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现状,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就我市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塔吊装拆验收

1、凡使用新塔吊必须先到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备案,然后到宜昌市安全站进行备案。

2、无论新旧塔吊凡进入我市施工现场,必须先向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相关资料进行报装,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3、塔吊基础施工前必须先将砂、石、钢材、水泥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并留足相应混凝土试块,并注明使用部位。

4、塔吊装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塔吊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宜昌市技术监督局特检科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6、从塔吊安装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天气影响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和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7、塔吊报装及验收的资料需复印件的必须有相关单位加盖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有效。

二、物料提升机装拆验收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当地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安装前必须先到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设备资料、装拆资质审核。并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

3、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检科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经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4、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检验、验收应在15日内完成(天气影响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和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5、凡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物料提升机,不得使用淘汰的不符要求的提升机。在建工程正在使用的淘汰型提升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拆除。

三、现场施工用电安装验收

1、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按JDJ46-2005的标准要求进行安装。

3、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施工用电必须经我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处理办法

由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全市在建工程施工用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用电清理整治,对凡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项目,由监督站停止当前工程工序的验收,实施整改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隐患突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停工或处罚。

 

 

 

 

               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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