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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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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8 17:07:38 来源: 点击: |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有关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建筑市场程序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按照《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执业,不得超越资质、资格从业和执业,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围标、串标,不得恶意抬价和低价中标。外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评价、考核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质量责任行为、安全生产责任行为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在枝江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建筑市场秩序,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是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本要求,要认真加强考核、评价,并做好公示工作。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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