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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枝江规划区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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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12-15 11:47:31 来源: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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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及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市政设施等提供依据和措施,科学指导开发区的建设,特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整体协调原则 2、可持续发展原则 3、弹性可操作原则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年第14号令发布);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年333号文件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6、《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号);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0、《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12、《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划规范》(GB 50220—95); 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99); 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 J185-20); 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 18、《防洪标准》GB 50201—94; 1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 2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89; 2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 2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2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25《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 26 枝江市域内已通过审批的各类规划成果; 27 枝江市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资料。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位于枝江市董市东北部,具体范围是:东至马家店镇和董市两镇区之间的绿色空间控制区,西接水圣路,南临318国道。规划总用地 第五条 规划定位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是以轻纺类产品为支撑,集科技研发、物流商贸为一体的现代化小城镇工业园。 规划目标 1、尊重城区总体格局,合理组织空间与结构; 2、保护利用当地自然,协调人工和自然环境; 3、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带动全区的开发建设; 4、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的综合品位。 第六条 凡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本规划园内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工程规划等,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各层次规划的必备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在本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时,应严格遵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条文) 第八条 本规划是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各项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
第九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的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 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理界限; 3、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的要求。 第十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由街区和地块组成,分为2个街区, 58个地块。 第十一条 地块面积计算: 1、征地面积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与道路中心线所围合的土地面积。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征地面积,其中包括城市道路的待征地面积。 2、用地面积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周围用地分界线与道路红线所围合的土地面积。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 3、得地率是指用地面积与征地面积得比值。 第十二条 用地性质代码构成: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代码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 第十三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确定的用地性质选址布局,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 综合规划
第一节 用地规划
第十四条 规划布局原则:服务社会化、投资市场化、景观特色化、发展持续化。 第十五条 规划结构 依照《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形式,同时针对工业园现状建设状况、自然条件等特点,通过“两轴、六组团、一中心、两带”的规划布局结构,力图将工业园建设成为环境宜人,以科技研发、物流商贸为一体的现代化小城镇工业园。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布局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 1、工业生产用地选择可结合工业项目对电量、水量、交通的要求进行布局。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可临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尽量予以分隔。 2、工业用地可结合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特点,调整或合并街区内的支路,但不得侵占和改变规划用地内的主、次干路用地。 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必须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设置消防通路。 第十七条 仓储用地布局 在园区西南部,邻近发展大道布置仓储用地,仓储用地面积为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指标一览表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 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为城市强制性规划控制范畴,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项目布点,缩减用地范围。(强制性条文) 第十九条 变电站等公用设施需按规划进行定点、定位、定量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条文) 第二十条 其它小型公用设施应按规划的定点分布及规模要求,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设计、落实。 第二十一条 规划依据《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 规划区公共、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三节 绿地景观控制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 J185-20),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第二十三条 规划利用工业园入口中心绿地、工业组团绿地、工业防护林地组成的绿色廊道为纽带,将规划区内广场、带状绿地等绿色斑块串联起来,重点体现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形成“两轴、一带、多节点”的绿地景观系统结构。 第二十四条 规划绿地总面积 第二十五条 街头绿地规划 规划在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主要发展轴,即三一八国道北侧和发展大道两侧各控制 第二十六条 生产防护绿地规划 规划在工业园的工业组团之间设立防护林地,从而形成工业区绿色防护屏障,以减少工业区的污染。另外在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地周围设立防护林带以保证各类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护绿地最少宽度为 第二十七条 规划以三一八国道为依托,形成一条东西向的主要城市景观轴线,结合发展大道作为工业园绿化景观次轴和贯穿于工业园南北的绿化景观带以及园区内部各组团绿化节点,形成两纵一横、“点、线、面”结合的景观格局。 第二十八条 规划三一八国道以北绿带为城市景观主轴,以兴业广场主要景观节点为序曲,以云盘湖广场为园区重要节点,通过贯穿于工业园南北的绿化景观带而营造了舒缓、自然的生产空间,并且凸现了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强调景观的多层渗透,体现具有现代工业文明特色的城市景观。 第二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强制性条文)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强制性条文)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枝江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强制性条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鼓励单位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 第四章 控制性指标解释与规定
第一节 用地性质控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地性质是指土地的主要用途,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枝江市董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控制,是结合枝江市城区总体规划宏观控制要求,来进一步划分城市用地并确定用地性质。它包括土地细分、用地性质确定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地性质确定,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分类规定,将用地细分到小类。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细分,根据用地所处的区位条件、保证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每个地块具有独立的用地性质,合理划分片、地块建设用地大小,确定土地细分类别。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确定,是指在细分土地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后,为适应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城市建设的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本着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土地性质做出以下要求。在下述情况下,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强制性条文)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境污染等; (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车流影响城市干道的交通; (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电设施或公共绿地。 第二节 建筑密度控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建筑密度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建设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之比(%)。各地块建筑密度按规划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建筑密度控制按下列规定执行:(强制性条文)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2)规划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三节 容积率控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容积率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建设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不计地下层)与规划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各地块容积率按规划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表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是各地块建设总量控制的重要指标,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规划给出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都是极限指标,在实践中不得超过其中任何一个。 第四节 绿地率控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绿地率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建设地块内绿地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各类绿地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强制性条文) 1、道路交通绿地:三一八国道、平湖路、云盘湖路、工业路、轻纺路、发展大道、兴业路、东干渠路以及各条支路的红线宽度均小于 3、单位附属绿地: (1)行政管理中心绿地率不低于20%;仓储不低于15%且不高于20%,其中兴业广场属游憩休闲广场,规划要求其绿地率不低于45%;云盘湖广场属绿地广场,规划要求其绿地率不低于55%; (2)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5%且不高于30%; 第四十四条 在地块中,经过绿化的用地称为绿地,且短边不得小于 第五节 建筑限高限低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建筑所允许的最大高度;建筑限低指地块内建筑所允许的最低高度。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最大高度必须满足日照、城市街区景观、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等要求。建筑物最低高度必须满足有效开发强度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规划区内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更多的考虑城市景观的要求,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式中:H——建筑物最大高度,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K(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K——折减系数,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当L≤60时,K=1,当L超过 2、建筑物直接邻接或其面前道路邻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3、建筑物直接邻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第六节 交通出入口控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地块内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限制地段,在图则中通过对机动车出入口限制范围及适宜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来控制。 第四十九条 各个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 1、距园区主干路(三一八国道、发展大道、东干渠路、轻纺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 2、距园区次干路(工业路、云盘湖路、平湖路、兴业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 3、距园区支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 4、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边缘不应小于 5、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内的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不得阻挡视距三角形内的视线,该范围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高于 6、建立完善的人行系统,健全人、车交通设施和管理规则,交通管理设施要美观和醒目。 第七节 停车泊位控制规定
第五十条 停车泊位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各建设地块内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必须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 第五十一条 根据各地块用地性质和规模的不同,在建设中必须配建停车位。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枝江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强制性条文) 停车泊位控制指标一览表
注:1、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2、以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广场用地根据需要配建停车位。 4、小学按10停车位/所配建停车位。 第八节 指导性指标控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等指导性指标参照本文本中城市设计导则控制。 第五十三条 建筑色彩设计和管理的要求可参照《枝江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控制。 第九节 城市设计导则
第五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原则,以人为中心,强调整体设计和特色,创造高质量的现代都市空间环境。 第五十五条 工业区建设必须要建筑设计和绿化环境设计同步进行,尽量辟设园景并提供适用的休憩用地予工业区工作的人使用,使建筑物产生较柔和的视觉效果,以改善工业区总体的景观和视觉效果。 第五十六条 工业区开发密度不宜过高,以减轻工业区的挤迫感及提供通风廊,促进空气流通,并改善街道景观。 第五十七条 临街的工业厂区围墙宜采用通透形式,如用透空混凝土砌块造成的花格墙或铁墙围栏等。 第五十八条 公共空间必须采用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九条 办公管理空间是表现城市空间活力和风貌的重要地区,其空间构成上尽量采用大方、简洁的处理手法,形成庄重、严肃的气氛。 第六十条 兴业广场和云盘湖广场必须保证大部分面积有日照和遮风条件;广场周边宜种植适量庭荫树和休息座椅,为居民提供休息、活动、交往的设施,在不干扰邻近居民休息的前提下保证适度的灯光照度,出入口必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兴业广场铺装以硬质材料为主,形式及色彩搭配应具有一定的图案感,不宜采用无防滑措施的光面石材、地砖、玻璃等。 第六十一条 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地段可结合建筑设计与人行道统一考虑,如果属于单位的围墙与道路红线所夹地段,由围墙所属单位负责绿化或铺装人行道用做公共空间使用。 第六十二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顶部设备应隐蔽。 第六十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 2、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 3、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得临城市主、次干道布置。 第六十四条 绿地布局: 1、城市广场: 在三一八国道北侧中部新建兴业广场,在工业路南侧中部新建云盘湖绿化广场,使绿化同工业生产和居民活动有机联系起来。 2、沿街绿化: 在规划区内的三一八国道两侧各留不少于 3、防护绿地: 在工业组团用地内侧各留至少 第六十五条 景观轴线: 1、绿化景观带:规划区以兴业广场为序曲,以云盘湖广场为终点,营造工业园南北向宜人、清新的景观绿带,强调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体现具有现代工业文明特色的城市景观。 2、绿化景观轴:沿发展大道形成绿化景观轴,展现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发展成为综合性现代化小城镇工业园的新面貌,结合兴业广场、云盘湖广场,以及标志性建筑、雕塑,形成公共空间结点。 第六十六条 规划区环境景观设计宜坚持社会性、经济性、历史性、地域性、生态性的原则,保持地域原有的人文环境特征。 第六十七条 规划区环境景观设计宜根据建筑规模和建筑形态,安排合理的用地和适宜的景观层次,塑造和谐的建筑群整体意境及风格。 第六十八条 采用集中的、多层次的景观布局形式,保证集中的景观空间的合理的服务半径,布置灵活多样的、不拘一格、有特色的景观空间。 第六十九条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高低组合变化,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建筑景观。 第七十条 设置广告牌必须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各种环境小品设施,必须纳入统一管理。 第七十一条 规划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第七十二条 街道的广告牌、宣传牌、指示牌必须统一设计,要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挂立和破坏景观。 街道小品是美化步行环境,丰富步行空间的主要设施,它包括街道照明,座椅,垃圾箱,招牌,广告,护栏,种植容器,电话亭,自行车停车场,行道树等,它结合街景设计统一进行,避免各种风格的东西杂乱地组织在一起,产生不良地视觉效果。 第十节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规定
第五章 工程设施规划
第一节 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十三条 道路网布局:(强制性条文) 规划区内路网主要采用方格网的布局形式。干道路网主要依据总体规划,线形及走向均不作大的调整。支路则根据建筑物布置要求及道路间距要求灵活设置,基本形成“四纵四横”的路网布局,为工业园的人流和物流提供经济、安全、有效的服务。 第七十四条 规划道路广场总用地为19.15公顷,道路网总长10.3公里.规划区内道路网密度为8.59公里/平方公里; 道路面积率为15.96%。 第七十五条 道路等级规划:(强制性条文) 1、主干路:三一八国道、发展大道、东干渠路、轻纺路,道路红线宽度为30- 2、次干路:工业路、云盘湖路、平湖路、兴业路,道路红线宽度为 3、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
第七十六条 停车场规划:(强制性条文) 规划在交叉口Q设社会停车场一处,占地为 规划区内大型公建配建停车场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七十七条 加油站规划:(强制性条文) 规划在交叉口D和W处各设加油站一处,占地分别为0.23, 第七十八条 交叉口规划: 主干道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一般控制在20— 第七十九条 竖向规划: 充分结合现有的地形条件和初平场地竖向设计,满足规划总平面布置要求,达到场地土方就地平衡,同时考虑现状地形,尽可能地减少土方工程量及大填方的出现。 充分结合现状地形,规划区内南北向道路均呈南高北低一面坡,东西向则以规划8#道路及10#道路分别作为分水岭及汇水岭,规划区内雨水均通过规划1#道路及8#道路排出。以此对应,规划在交叉口A设出水口一处,规划区内雨水均由此排出。规划区道路控制点标高主要依据已建道路现状高程及现状地形确定。对于部分坡度较为平缓的道路,道路排水须通过设置锯齿形边沟,加大道路横坡,增加雨水口数量等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节 给水工程规划
第八十条 规划区给水量计算标准采用工业用水量指标 第八十一条 水源取用:依枝江市总体规划,园区用水由迎宾大道区域给水干管分两处直接供给,近期供水水源为董市水厂。 第八十二条 供水方式:本区规划场地高程变化较小,外网供水压力可以满足园区用水要求,采用外网直接供水。 第八十三条 给水管网:给水管布置以环状为主,枝状为辅,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八十四条 消防给水: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按同一时间火灾一次,一次用水 第三节 排水工程规划
第八十五条 规划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强制性条文) 第八十六条 污水量:污水按平均日用水量的80%计,日产污水 第八十七条 污水排放系统:园区内污水以水圣路为界,分东、西两片组织进入园区的污水处理站。 第八十八条 污水处理:规划园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为 第八十九条 水量计算:雨水计算所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为: q = 680(1+0.81lgP)}/t0.44 (升/秒·公顷) Q=ψqF t=t1+mt2 其中ψ=0.6 t1= 第九十条 雨水排放:园区内的雨水以水圣路为分水岭,分东、西两片组织,就近进入电排渠,经云盘湖泵站进入长江,平时自排,汛期抽排。雨水管道布置时各排放口管底标高应与电排渠渠底高衔接。 第四节 供电工程规划
第九十一条 依据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各类用地划分以及枝江市董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土地细分,结合国家标准(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预测引用指标法并与同类工业区用电指标相比照,区内用电最大计算负荷为2.2万KW。 第九十二条 规划区内分三个供电小区,除董市变电站对平湖路以南地块直接供电外,其余两个小区分别由K1、K2号开闭所供电。 第九十三条 35KV以上电力线路立杆架空敷设,10KV电力线路埋地暗敷。 第五节 邮政电信工程规划
第九十四条 根据市话指标,规划共需市话线路2400对线;规划区设电信模块支局一处,电信电缆交接箱7处;电信线路采用地下电缆敷设于PVC组合排管内。 第六节 管线综合布置
第九十五条 本区需综合的管线有: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电力电缆沟、电信电缆沟六种,在平面上电力电缆及给水管布置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雨水管布置在中间。在垂直方向上,按有压让无压,小管让大管,易弯曲让不易弯曲的原则在交叉点避让,管道交叉时应预留检修距离。 第七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九十六条 严格控制污染工业,严禁审批高耗能、高耗水、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防止新增污染源。新建项目必须按国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严格按报告书要求治理环境。(强制性条文) 第九十七条 实现对污染物全面、动态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变单纯控制为浓度、总量双重控制,变分散的点源治理为集中与分散治理相结合。严格执行污染治理防护设备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与“环境质量评价”的制度。(强制性条文) 第八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九十八条 规划期内实现“垃圾收集容积化,粪便排放管道化,环卫作业机械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学化”的环境卫生发展目标。 第九十九条 规划区内垃圾宜分类放置、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以利于垃圾的进一步综合处理利用。 第百条 公厕沿主要道路之间的距离约800-- 第百一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室内垃圾转运站1处,用地面积为200- 第百二条 小型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第六章 土地使用及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节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百三条 在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范围内,各地块使用性质的兼容和更改,严格按《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强制性条文)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容许建设 ○条件容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容许建设 第百四条 凡需改变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百五条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批准后方可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节 建筑间距规定
第百六条 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建筑间距必需符合日照、卫生、消防等要求。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第百七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第百八条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规定
第百九条 规划区内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1)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表的基础上减少1 (2)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 第百十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业厂房、仓库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二)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节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规定
第百十一条 规划区内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需要,经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相互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强制性条文) 第百十二条 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0.5。 第百十三条 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百十四条 规划区内容积率奖励规定按下表执行: 建筑容积率奖励控制表
第六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与管理规定
第百十五条 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百十六条 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强制性条文) 第百十七条 枝江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强制性条文) 第百十八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应当向广大市民、各部门和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以增强各阶层市民的城市规划意识,以便于服从规划并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强制性条文) 第百十九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尽快确定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与权限。以便于下一步规划实施与管理。(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条 为了强化规划管理,把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建设管理纳入城市的建设管理中去,制定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管理实施细则,使规划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一条 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各项城市建设活动应服从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二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办理“一书二证”手续,以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三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枝江市董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枝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枝江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相应土地。本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具体手续按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枝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任何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其他工程活动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枝江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参见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枝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参见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百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各项调整用地决定。 (强制性条文) 第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条 城市用地红线内的道路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在城市红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对于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严格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二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三条 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规划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应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四条 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五条 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违法占用的部分由枝江市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且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活动的,由枝江市人民政府和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枝江市人民政府、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百三十八条 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做出违反《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百三十九条 《枝江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百四十条 本规划自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百四十一条 本规划文本由枝江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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