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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建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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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9-7 18:11:41 来源:枝江建设局 点击: |
枝江市城建监察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建监察的执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和《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主体。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为全市城建监察执法主体,实施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执法范围。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作为全市建设系统的专业综合执法队伍,具体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监察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监察。 第四条 立案。根据有关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对符合一般程序立案条件的违法违章行为立案查处。办案队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报经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在查处之前,立即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尽量减轻社会危害。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制作《行政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队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定期报大队备案。 第五条 调查取证。批准立案后,由大队领导指派两名以上队员进行案件调查,获取有关证据。在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收集证据时(包括立案前的调查),必须佩戴国家统一制定的执法标志,出示建设部颁发的《城建监察证》和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等手段获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第六条 听取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复议和诉讼权。办案队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记录在案,予以采纳。当事人申辩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七条 组织听证。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指控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专人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程序结束后,转入一般程序处理。 第八条 提出处理意见。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办案人员或听证主持人向大队负责人汇报调查情况或者听证情况,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报表》,提出处罚、不予处罚和不得处罚的意见。对提请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种类、处罚额度、处罚方式和执行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对不予处罚的案件,提出制止和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或者建议或移送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九条 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违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其他告知事项。 第十条 送达。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两名以上队员具名说明。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做好应复应诉工作。在接到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制作《行政答辩状》,组织应诉。 第十二条 执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结案。案件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载明案件执行情况。对重要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枝江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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