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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日期:2006-12-14 13:22:39     来源:   点击: 

 

 

                  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且达到城市规划部门对拆迁进度要求;
    2、利用原址建设(立面装修、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等)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或管线、道路、桥梁等不需要申请用地的工程,且已取得选址定点的城市规划批件或附件;
    3、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单体方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图;
    4、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连同原件一并提交,经我局核对后退还原件):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1套及配套电子文件1份);
    (3)按建筑方案审核意见的要求,需报送的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建设、人防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4)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以上资料在上阶段已经提供的,本阶段不再提供。

二、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审查办理;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三、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及附件:
    (1)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2)经城市规划部门现场验线,符合要求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四、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及说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0个工作日;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0个工作日;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市规划委员审查,依法应进行公告和听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由申请单位、个人填写的表格,请参照我局张贴在受理窗口的样表格式填写。

四、受理地点及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窗口统一受理,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均可受理。

五、说明
    1、申请办理工业项目、临时用地、临时工程城市规划许可手续,我局本着便民的原则参照相关程序办理,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临时工程原则上不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重要的临时项目除外)。
    2、根据《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由省下达计划的项目,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我局审核后上报,由省建设厅核发。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提交相关科室审查,五日内予以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已核发的“一书两证”的内容和要求的,必须按程序重新审批,并且填写变更申请表。
    5、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延长已经取得“一书两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6、2004年7月1日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未进行建筑工程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设计的,应申请我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经咨询或专家论证后,报我局审查后取得审查批复。
    7、标牌等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手续的项目,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9、本报建指南及流程图仅作为建设项目报建指导,不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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