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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南

 日期:2006-12-14 13:17:48     来源:   点击: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2、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3、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管线、广告、标牌等工程的。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批准文件(原件1 份);
    3、测绘单位提供的、能反映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
    4、原址改建申请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原址改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须提交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需拆除基地内房屋的,附送本单位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其中联建的,应附送联建协议书等文件(原件1份);
    5、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原件1份);
    6、工业项目或其他可能对周围地区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工艺情况、运输方式、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情况的说明,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枝江规划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或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拟用地范围图、拆迁红线图、规划设计范围图)。
    2、对不同意的,下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单体方案设计,经有资质的城市规划咨询机构论证或经城市规划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修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局据此组织进行听证,或经会议研究直接给予同意(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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